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