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