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资金共同投入机制。
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城乡融合、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培育、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政策资金的统筹力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生态奖补、强村富民、区域协作等机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探索建立覆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生态信用体系,根据信用情况提供生态产品优惠服务和金融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建立生态公益基金,合力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