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土地、湿地、水、矿产、森林、水产、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在上级水量分配量内统筹水资源利用和开发。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商品林,探索建立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政府赎买机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