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绿色农业,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推广科学用药、施肥;制定渔业生态养殖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科学处置和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养殖废弃物等;依法有序实施千岛湖主湖区高程一百零八米以下农用地逐步退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