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千岛湖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农业、林业、居民生活、工业、交通等专项污染防治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