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房产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处理机制。

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