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日期、需要交接的物业管理重要事项等情况,并按照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