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