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急救医疗站、接诊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救治、转送伤病员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报告急救医疗情况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