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