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急救医疗站承担以下职责:

(一)服从南宁急救医疗中心的统一调度,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工作;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信息;

(三)定期组织急救演练;

(四)开展急救医疗常识宣传。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