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急救医疗站承担以下职责:(一)服从南宁急救医疗中心的统一调度,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工作;(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信息;(三)定期组织急救演练;(四)开展急救医疗常识宣传。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