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识牌的,由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