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