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居住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依法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