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