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