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公园建设总量、布局与规模。

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