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就公园的管理、使用、移交等做出约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