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原则制定公园用地补偿方案,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公园用地补偿方案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