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