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