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