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