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运行图未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未履行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的相关义务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的;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公开投诉、建议受理方式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六)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封站、暂停运营措施未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