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