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