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