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轨道列车司机需取得相关职业资格。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列车司机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轨道列车司机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