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免疫第八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养犬一只;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最多不超过二只。接受临时寄养犬只超过十五日的,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