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应当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七日内无人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容救助的没收犬只、无主犬只和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自收容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