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经营、诊疗、救助和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犬只尸体及犬只诊疗、整容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犬只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