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犬只尸体及犬只诊疗、整容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犬只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