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