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