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