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并专项用于注射犬只电子芯片、制作犬只标识牌等养犬登记数字化管理服务,以及收容犬只及其管理服务、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开支。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其他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减免优惠。

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犬只标识牌遗失或者损毁的,持养犬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补发,并应当缴纳相关牌、证的成本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