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及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横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莲塘镇、平马镇、陶圩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