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损坏、擅自移动保护标识、界碑(标)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