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周边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的影响。

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