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现有的与周围景观和环境不协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造或者迁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