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外,湿地公园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
(二)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迷魂阵、地笼、大缯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或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捕捞;
(三)擅自设置广告,安装、铺设管(杆)线等设施;
(四)焚烧农业废弃物、垃圾;
(五)燃放烟花爆竹以及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六)损坏树木、绿地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七)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