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