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