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外侧五百米内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设施和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