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从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