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植被景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采取天然林和护堤护岸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林种结构,涵养水源,改善柳江流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