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党史研究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交通运输、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