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