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革命遗址中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