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与非国有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对保护管理人的保护义务、保护补助和培训等事项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