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自治功能,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管理、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评议等工作;
(三)组织定期走访探视八十周岁以上和独居、特困老年人;
(四)引导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