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下列居家养老服务激励政策:

(一)以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团队的建设与发展;

(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康养联合体等给予补贴;

(三)对进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康养联合体工作的大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四)支持本市职业(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五)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大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六)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七)对照顾老年人的亲属或者聘用的家政人员,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八)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康养联合体多点执业,对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养生指导等非治疗行为康养服务的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